版权所有©中建中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  豫ICP备18038102号    中建设计院.中国

营业执照  中建七局设计院纪委监督举报

中建七局

 

中建集团

 

中建设计院

 

网站建设:中企动力 郑州 

关注我们

中建七局设计院监督举报

发布时间:
2022/11/28
浏览量
  一、信访举报受理方式
  1.通信、来访地址:河南省郑州市经开区第十五大街267号
  中建七局大厦B座13楼纪检监督工作部 邮编:450004
  2.电子邮箱:zjzysjy-jw@cscec.com 
  3.举报电话:0371-66350682
  二、信访举报受理范围
  1.对党组织、党员违反政治纪律、组织纪律、廉洁纪律、群众纪律、工作纪律、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。
  2.对监察对象(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,下同)不依法履职,违反秉公用权、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,涉嫌贪污贿赂、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权力寻租、利益输送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。
  3.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,提出的申诉。
  4.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,提出的申诉;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、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,提出的申诉。
  5.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。
  三、注意事项
  1.根据《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》、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有关规定,检举、控告、申诉人在检举、控告、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、控告、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。接受调查、询问时,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。如有诬陷、制造假证行为,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。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四十三条: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,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,从重处罚。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第六十四条:控告人、检举人、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,依法给予处理。
  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五十二条:制造、散布、传播政治谣言,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  政治品行恶劣,匿名诬告,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,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,依照前款规定处理。
  2.提倡实名举报(请填写真实姓名、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)。